張映雪 勞工法信箱
問﹕我在被老闆解僱之後申請失業保險,但老闆向失業局表示反對,說我被解僱的原因是在工作中故意違反老闆的命令,為公司帶來損失,因此並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的資格。為了準備出席上訴委員會的聆訊,我需要收集各類同工作有關的文件,例如公司僱員手冊、歷年來的出糧支票尾、同公司之間的來往信件等,又要設法說服以前的公司同事作為證人出席聆訊。整件事相當繁瑣和棘手。我最近聽朋友說,失業保險津貼的錢實際上是社會安全金的錢,如果你現在領取失業保險,當你退休的時候,政府就會將你已經領取的失業保險從安全金中減去。我覺得,既然到頭來最終都會得到這筆錢,何必將精力花費在不一定有理想結果的聆訊中呢?不如等到退休之後,自然而然就可以領到這筆錢。我想知道這個說法是不是真的。
答﹕當然不是。社會安全金和失業保險是兩個不同的政府計劃,由兩個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社會安全金的主管單位是聯邦政府的社會安全局,而管理失業保險的則是州政府的就業發展局,通稱失業局,英文簡稱叫EDD。由於兩者互相獨立,並不從屬於對方,因此你目前領取的失業保險並不會在退休之後被政府從社會安全金中扣除出來。換句話說,你領取的社會安全金數額不會因為曾經領取過失業保險而受到影響。
工人從失業局處獲取失業保險津貼,但事實上這筆錢是老闆出資的保險,由失業局管理。為了保證失業的工人能夠及時獲得救濟,失業局會先向工人寄出支票,然後再從僱主出錢組織的失業保險基金中獲得補償。由於老闆要支付這筆錢,這就是為什麼有相當一部分僱主並不情願被解僱的僱員申請失業保險,即使這些僱員完全具備領取津貼的資格,他們也會以各種藉口拒絕僱員的權利。所以,即使失業保險的上訴過程繁瑣複雜,但努力爭取,仍然是最符合失業工人的利益的。
在這裡順便提一句,如果你提出失業保險申請,而且完全符合領取失業保險的資格,例如你具有在美國合法的工作身份,工作時間達到要求,失業的原因也不是因為在工作中犯錯所致,等等,那末即使你在還未收到第一張津貼支票時就已經找到新工作,你仍然是有權為你沒有工作的那段失業期間獲得補貼的。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當失業局收到工人上訴的要求後,即使這個工人在等候聆訊的排期,並不知道自己是否合資格領取失業,他們仍然會每隔兩個星期向工人寄出一份叫continued claim form的表格,了解工人在表格指定的特定期間內,是否符合其他領取失業的資格,例如有沒有去找工作,身體健康狀況等等。工人應該如實填表,寄回給失業局。如果工人符合上述的其他失業津貼條件,當工人贏了上訴後,失業局就會把這段期間工人應得的津貼補寄回給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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