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山半島獨立屋業主因花園及天台涉及僭建收到清拆令,經上訴失敗後,再以屋宇署有酌情權為由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駁回其申請,強調《建築物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公眾安全,署方無權以改動命令使非法僭建合法化。
本文核心內容:
- 紅山半島52號屋業主因僭建,被屋宇署發出清拆令。
- 業主就清拆令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上訴,以及其後向高等法院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均被駁回。
- 法庭裁定,屋宇署無酌情權向已完成的違規僭建工程發出改動命令或追溯性許可。
- 申請人須向屋宇署支付26萬元的訟費。
案件各方論點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 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由大律師伍中彥和梁樂軒代表。申請方主張,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屋宇署應有酌情權考慮發出改動僭建物的命令,而非只能強制清拆,並指「一刀切」做法錯誤約束了署方的酌情權。答辯方屋宇署則由大律師何卓衡代表。
法庭判詞要點
暫委法官林展程在判詞中指出,《建築物條例》屬預防性質,旨在保障建築物與土地安全。雖然條文賦予酌情權,但其使用受限。林官明確表示,對於已施工或完成的違規僭建工程,條例並未授權屋宇署發出改動命令使其合法化,署方只能發出清拆令。給予追溯性許可將違背條例精神,變相鼓勵業主違法。
對於申請方提出的極端假設案例,林官回應指,若僭建物巨大到足以影響整棟大廈結構,署方及公眾不可能毫無察覺,且現實中仍有清拆僭建物並加固工程的選項,不應陷入非黑即白的謬誤。法官強調,業主選擇違規施工的法律後果應自行承擔。最終,林官認同屋宇署無相關酌情權的說法,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並基於署方出庭提供重要回應,下令申請人須向其支付訟費。本案案件編號為 HCAL1227/2026。

